
国际货代公司在供应链体系中扮演着十分特殊的角色,其通常接受货主或其他人的委托,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展国际物流运输及相关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国际货代公司自身是没有船只的,往往是作为第三方,向船公司订舱。这时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既然如此,货主为何不直接找船公司订舱、出货,这样省去中间环节不是能节约成本吗?
实际上,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有很大不同。国际物流涉及订舱、报关、清关等众多繁杂且专业性强的操作流程。而且一般卖家的单次出货量不大,船公司通常不会向其出售少量舱位。除非货主的货量极大,并有意成立物流公司,否则直接向船公司订舱是不现实的。
首先是揽货,接着进行订舱(包括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以及包装等工作。之后,要提取空柜到指定地点装货,装完货的柜子打上封条,再运往码头等待装船。同时,还需要负责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等事宜。再者,要缮制签发有关单证,处理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事务。此外,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以及咨询及其他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是其业务范畴。
然而,每家货代公司的主要业务并非完全相同。有些公司侧重于空运业务,有些则以海运业务为主。以志颖国际货代为例,其专注于为进出口贸易企业代理国际空运、国际海运、中欧班列、跨境电商、进出口清关操作、国际清关派送等业务,拥有固定舱位,能随时安排船期,支持多点拆柜、双清包税,还提供全国上门提货服务。并且,每家公司所擅长的航线也各异,有的专攻东南亚航线,有的专注欧美航线,还有的专门负责南美西海岸航线。只有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货代公司,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国际货代指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这一概念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所提及,它归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
所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以及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税收优惠: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中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纳税人所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够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您的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有资格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注意事项:
其一,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来进行结算。
其二,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三,若委托方索要发票,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申报时,需在增值税申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减免税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畴,交通运输服务涵盖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运载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运载旅客或者货物。
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中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时,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过,一旦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如果您的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以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增值税免税。
在申报时,要在增值税申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入出口免税项下“跨境服务”,同时要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兴起相对较晚,发展历程不长。然而,得益于国家的高度重视、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规范化的引导,其发展态势迅猛,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运输领域的重要支撑力量,对我国对外贸易、国际运输事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当下我国约 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以及大部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均是通过货运代理企业来完成的。
但与西欧和北美等发达国家的货运代理行业相比,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发展仍显滞后。在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一系列具有共性的问题。比如,在资源方面,财政投入和其他资源的供给相对不足;在技术水平上,行业的职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先进的货运代理业务培训设施;在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层面,缺乏完善且统一的国家级别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机制,尚未通过国家级的货运代理协会制定标准交易条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步伐较为缓慢;在单证和提单的认可上,一些地区还不具备采用 FIATA 单证的资格,公共当局也尚未承认货运代理的提单;在佣金和投保方面,货运代理企业常常面临收不到佣金以及投保问题难以解决等困境。
鉴于此,我国货运代理协会应当秉持积极的态度,致力于增强我国货运代理行业的竞争力,提升货运代理企业的形象,强化行业自身的建设。具体而言,应当制定并完善标准交易条件以及货运代理的行业规则,加快信息资料的交流共享,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地区间的合作,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差距,推动我国货运代理行业与国际接轨。
尽管国际货运代理的专门法规已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从事相关业务时,不仅要遵循国际货运代理的法规和规章,还需遵守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运输代理以及邮政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布的地域、领域较为广泛,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不够均衡
我国沿海地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众多,业务发展迅速。相比之下,内陆地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较少,业务发展相对迟缓。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布在 30 多个部门和领域,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存在,但受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隶属于进出口贸易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国有、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以其他企业或个人为主要投资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仅数量稀少,而且规模普遍较小。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经营秩序有待规范
在我国,几乎没有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拥有完备的全球业务网络,绝大多数企业缺乏国际业务网络,多数企业也没有构建起国内业务网络。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总体的国际竞争能力较为薄弱。尽管有关部门多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但行业的经营秩序仍不尽人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历史较为短暂,服务项目单调,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较小,专业人才匮乏
由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且长期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还不足十年。这些企业的服务功能相对较少,无法提供相关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全部服务项目。
从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来看,大型、集团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稀少,中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比超过 70%。而且,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极度缺乏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现有业务人员也急需进行全面、规范化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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